《中央列出違反八項規定清單80條》
發(fā)布時間:2018-05-30
一
經(jīng)費管理
1、嚴禁以各種(zhǒng)名義突擊花錢和濫發(fā)津貼、補貼、獎金、實物。
2、嚴禁用公款購買、印制、郵寄、贈送賀年卡、明信片、年曆等物品。
3、嚴禁用公款購買贈送煙花爆竹、煙酒、花卉、食品等年貨節禮(慰問困難群衆職工不在此限)。
4、依法取得的各項收入必須納入符合規定的單位賬簿核算,嚴禁違規轉移到機關所屬工會、培訓中心、服務中心等單位賬戶使用。
5、嚴禁超預算或無預算安排支出,嚴禁虛列支出、轉移或者套取預算資金。
6、嚴格控制國(guó)内差旅費、因公臨時出國(guó)費、公務接待費、公務用車購置及運行費、會議費、培訓費等支出,年度預算執行中不予追加。
7、嚴格開(kāi)支範圍和标準,嚴格支出報銷審核,不得報銷任何超範圍、超标準以及與相關公務活動無關的費用。
8、政府采購嚴格執行經(jīng)費預算和資産配置标準,合理确定采購需求,不得超标準采購,不得超出辦公需要采購服務。
9、嚴格執行政府采購程序,不得違反規定以任何方式和理由指定或者變相指定品牌、型号、産地。
二
公務接待
10、嚴禁用公款大吃大喝或安排與公務無關的宴請;嚴禁用公款安排旅遊、健身和高消費娛樂活動。
11、禁止異地部門間沒(méi)有特别需要的一般性學(xué)習交流、考察調研,禁止違反規定到風景名勝區舉辦會議和活動。
12、對(duì)無公函的公務活動不予接待,嚴禁將(jiāng)非公務活動納入接待範圍。
13、不得用公款報銷或者支付應由個人負擔的費用;不得要求將(jiāng)休假、探親、旅遊等活動納入國(guó)内公務接待範圍。
14、不得在機場、車站、碼頭和轄區邊界組織迎送活動,不得跨地區迎送,不得張貼懸挂标語橫幅,不得安排群衆迎送,不得鋪設迎賓地毯。
15、住宿用房以标準間爲主,接待省部級幹部可以安排普通套間,不得額外配發(fā)洗漱用品。
16、接待對(duì)象應當按照規定标準自行用餐,接待單位可以安排工作餐一次。接待對(duì)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數不得超過(guò)3人;超過(guò)10人的,不得超過(guò)接待對(duì)象人數的三分之一。
17、工作餐應當供應家常菜,不得提供魚翅、燕窩等高檔菜肴和用野生保護動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香煙和高檔酒水,不得使用私人會所、高消費餐飲場所。
18、國(guó)内公務接待的出行活動應當安排集中乘車,合理使用車型,嚴格控制随行車輛。
19、公務接待費用應當全部納入預算管理,單獨列示。
20、禁止在接待費中列支應當由接待對(duì)象承擔的差旅、會議、培訓等費用,禁止以舉辦會議、培訓爲名列支、轉移、隐匿接待費開(kāi)支;禁止向(xiàng)下級單位及其他單位、企業、個人轉嫁接待費用,禁止在非稅收入中坐支接待費用;禁止借公務接待名義列支其他支出。
21、接待單位不得超标準接待;縣級以上地方黨委、政府按照當地會議用餐标準制定公務接待工作餐開(kāi)支标準。
22、接待單位不得組織旅遊和與公務活動無關的參觀,不得組織到營業性娛樂、健身場所活動,不得安排專場文藝演出,不得以任何名義贈送禮金、有價證券、紀念品和土特産品等。
23、公務活動結束後(hòu),接待單位應當如實填寫接待清單。接待清單包括接待對(duì)象的單位、姓名、職務和公務活動項目、時間、場所、費用等内容。
24、接待費報銷憑證應當包括财務票據、派出單位公函和接待清單。
三
會議活動
25、會議費預算要細化到具體會議項目,執行中不得突破。會議費應納入部門預算,并單獨列示。
26、二、三、四類會議會期均不得超過(guò)2天;傳達、布置類會議會期不得超過(guò)1天。會議報到和離開(kāi)時間,一、二、三類會議合計不得超過(guò)2天,四類會議合計不得超過(guò)1天。
27、二類會議參會人員不得超過(guò)300人,其中,工作人員控制在會議代表人數的15%以内;三類會議參會人員不得超過(guò)150人,其中,工作人員控制在會議代表人數的10%以内;四類會議參會人員視内容而定,一般不得超過(guò)50人。
28、各單位會議應當到定點飯店召開(kāi),按照協議價格結算費用。未納入定點範圍,價格低于會議綜合定額标準的單位内部會議室、禮堂、賓館、招待所、培訓中心,可優先作爲本單位或本系統會議場所。
29、會議費開(kāi)支範圍包括會議住宿費、夥食費、會議室租金、交通費、文件印刷費、醫藥費等。
30、會議費由會議召開(kāi)單位承擔,不得向(xiàng)參會人員收取,不得以任何方式向(xiàng)下屬機構、企事(shì)業單位、地方轉嫁或攤派。
31、會議費報銷時應當提供會議審批文件、會議通知及實際參會人員簽到表、定點飯店等會議服務單位提供的費用原始明細單據、電子結算單等憑證。
32、嚴禁各單位借會議名義組織會餐或安排宴請;嚴禁套取會議費設立“小金庫”;嚴禁在會議費中列支公務接待費。
33、各單位應嚴格執行會議用房标準,不得安排高檔套房;會議用餐嚴格控制菜品種(zhǒng)類、數量和份量,安排自助餐,嚴禁提供高檔菜肴,不安排宴請,不上煙酒;會議會場一律不擺花草,不制作背景闆,不提供水果。
34、不得使用會議費購置電腦、複印機、打印機、傳真機等固定資産以及開(kāi)支與本次會議無關的其他費用;不得組織會議代表旅遊和與會議無關的參觀;嚴禁組織高消費娛樂、健身活動;嚴禁以任何名義發(fā)放紀念品;不得額外配發(fā)洗漱用品。
35、未經(jīng)批準,黨政機關不得舉辦各類節會、慶典活動,不得舉辦論壇、博覽會、展會活動。
36、嚴禁使用财政性資金舉辦營業性文藝晚會。
37、嚴格控制和規範各類評比達标表彰活動,實行中央和省兩(liǎng)級審批制度。
38、各級黨政機關一律不得到八達嶺-十三陵、承德避暑山莊外八廟、五台山、太湖、普陀山、黃山、九華山、武夷山、廬山、泰山、嵩山、武當山、武陵源(張家界)、白雲山、桂林漓江、三亞熱帶海濱、峨眉山-樂山大佛、九寨溝-黃龍、黃果樹、西雙版納、華山21個風景名勝區召開(kāi)會議。
39、地方各級黨政機關的會議一律在本行政區域内召開(kāi),不得到其他地區召開(kāi);因工作需要确需跨行政區域召開(kāi)會議的,必須報同級黨委、政府批準。
40、嚴禁超出規定時限爲參會人員提供食宿,嚴禁組織與會議無關的參觀、考察等活動。
41、嚴禁在會議費、培訓費、接待費中列支風景名勝區等各類旅遊景點門票費、導遊費、景區内設施使用費、往返景區交通費等應由個人承擔的費用。
四
公務出差
42、出差人員應當按規定等級乘坐交通工具。未按規定等級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個人自理。
43、出差人員應當在職務級别對(duì)應的住宿費标準限額内,選擇安全、經(jīng)濟、便捷的賓館住宿。
44、夥食補助費按出差自然(日曆)天數計算,按規定标準包幹使用。
45、出差人員應當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單位統一安排用餐的,應當向(xiàng)接待單位交納夥食費。
46、市内交通費按出差自然(日曆)天數計算,每人每天80元包幹使用。
47、出差人員由接待單位或其他單位提供交通工具的,應向(xiàng)接待單位或其他單位交納相關費用。
48、出差人員應當嚴格按規定開(kāi)支差旅費,費用由所在單位承擔,不得向(xiàng)下級單位、企業或其他單位轉嫁。
49、實際發(fā)生住宿而無住宿費發(fā)票的,不得報銷住宿費以及城市間交通費、夥食補助費和市内交通費。
50、出差人員不得向(xiàng)接待單位提出正常公務活動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間接受違反規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請、遊覽和非工作需要的參觀,不得接受禮品、禮金和土特産品等。
五
臨時出國(guó)
51、不得超預算或無預算安排出訪團組。确有特殊需要的,按規定程序報批。
52、不得因人找事(shì),不得安排照顧性和無實質内容的一般性出訪,不得安排考察性出訪。
53、嚴禁接受或變相接受企事(shì)業單位資助,嚴禁向(xiàng)同級機關、下級機關、下屬單位、企業、駐外機構等攤派或轉嫁出訪費用。
54、出國(guó)人員應當優先選擇由我國(guó)航空公司運營的國(guó)際航線,不得以任何理由繞道(dào)旅行,或以過(guò)境名義變相增加出訪國(guó)家和時間。
55、按照經(jīng)濟适用的原則,通過(guò)政府采購等方式,選擇優惠票價,并盡可能(néng)購買往返機票。
56、因公臨時出國(guó)購買機票,須經(jīng)本單位外事(shì)和财務部門審批同意。機票款由本單位通過(guò)公務卡、銀行轉賬方式支付,不得以現金支付。
57、出國(guó)人員應當嚴格按照規定安排交通工具,不得乘坐民航包機或私人、企業和外國(guó)航空公司包機。
58、出國(guó)人員根據出訪任務需要在一個國(guó)家城市間往來,應當事(shì)先在出國(guó)計劃中列明,并報本單位外事(shì)和财務部門批準。
59、出國(guó)人員應當嚴格按照規定安排住宿,省部級人員可安排普通套房,住宿費據實報銷;廳局級及以下人員安排标準間,在規定的住宿費标準之内予以報銷。
60、參加國(guó)際會議等的出國(guó)人員,如對(duì)方組織單位指定或推薦酒店,應通過(guò)詢價方式從緊安排,超出費用标準的,須事(shì)先報經(jīng)本單位外事(shì)和财務部門批準。
61、外方以現金或實物形式提供夥食費和公雜費接待我代表團組的,出國(guó)人員不再領取夥食費和公雜費。
62、出訪用餐應當勤儉節約,不上高檔菜肴和酒水,自助餐也要注意節儉。
63、出訪團組對(duì)外原則上不搞宴請,确需宴請的,應當連同出國(guó)計劃一并報批,宴請标準按照所在國(guó)家一人一天的夥食費标準掌握。
64、出訪團組與我國(guó)駐外使領館等外交機構和其他中資機構、企業之間一律不得用公款相互宴請。
65、出訪團組原則上不對(duì)外贈送禮品。
66、出訪團組與我國(guó)駐外使領館等外交機構和其他中資機構、企業之間一律不得以任何名義、任何方式互贈禮品或紀念品。
六
公務用車改革
67、黨政機關公務用車處置收入,扣除有關稅費後(hòu)全部上繳國(guó)庫。
68、執法執勤用車配備應當嚴格限制在一線執法執勤崗位,機關内部管理和後(hòu)勤崗位以及機關所屬事(shì)業單位一律不得配備。
69、除涉及國(guó)家安全、偵查辦案等有保密要求的特殊工作用車外,執法執勤用車應當噴塗明顯的統一标識。
70、各單位按照在編在崗公務員數量和職級核定補貼數額,嚴格公務交通補貼發(fā)放,不得擅自擴大補貼範圍、提高補貼标準。
71、黨政機關不得以特殊用途等理由變相超編制、超标準配備公務用車,不得以任何方式換用、借用、占用下屬單位或其他單位和個人的車輛,不得接受企事(shì)業單位和個人贈送的車輛,不得以任何理由違反用途使用或固定給個人使用執法執勤、機要通信等公務用車,不得以公務交通補貼名義變相發(fā)放福利。
七
停建與清理辦公用房
72、各級黨政機關自2013年7月23日日起(qǐ)5年内一律不得以任何形式和理由新建樓堂館所。已批準但尚未開(kāi)工建設的樓堂館所項目,一律停建。
73、各級黨政機關不得以任何名義新建、改建、擴建内部接待場所,不得對(duì)機關内部接待場所進(jìn)行超标準裝修或者裝飾、超标準配置家具和電器。
74、維修改造項目要以消除安全隐患、恢複和完善使用功能(néng)爲重點,嚴格履行審批程序,嚴格執行維修改造标準,嚴禁豪華裝修。
75、各級黨政機關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财政資金用于包括培訓中心在内的各類具有住宿、會議、餐飲等接待功能(néng)的設施或場所的維修改造。
76、超過(guò)《黨政機關辦公用房建設标準》規定的面(miàn)積标準占有、使用辦公用房的,應予以騰退。
77、已經(jīng)出租、出借的辦公用房到期應予收回,租賃合同未到期的,租金收入嚴格按照收支兩(liǎng)條線規定管理,到期後(hòu)不得續租。
78、領導幹部在不同部門同時任職的,應在主要工作部門安排一處辦公用房,其他任職部門不再安排辦公用房。
79、領導幹部工作調動的,由調入部門安排辦公用房,原單位的辦公用房不再保留。
80、領導幹部已辦理離退休手續的,原單位的辦公用房應及時騰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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